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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试用期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5 14:32:32

【知识点】: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解释】(1)一般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则必须遵守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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