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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4 10:53:58

【内容导航】: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二)定额+定率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租赁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第二单元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定率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而非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特殊规定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计征方法 

(1)以计征方法:按次征收 

(2)“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 税率 

(1)基本税率为20% 

(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提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3)财产租赁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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