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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6 01:46:45

【重要考点详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税款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③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汇算清缴 

(1)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③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④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6.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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