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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8 14:36:20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考点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新增) 

1.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提示】由海关负责征收(代征)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不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是依其相关规定执行。 

2.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3.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征税 主体 职权 税收 立法权 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税务 管理权 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税款 征收权 (1)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 (2)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税务 检查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权 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职权
其他职权 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义务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纳税 主体 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3)税收法律救济权 (14)税收监督权
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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