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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_企业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8-17 14:48:08
企业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请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细节:
1.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2.相关证明文件
(1)基本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①营业执照;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其他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①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③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④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存款账户提供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
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5.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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