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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_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规定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8-17 14:40:22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1.适用情形

(1)彻底“走人”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休息”和“恢复”

①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没了”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2.基本程序

(1)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辨析一下】

交接人身份

监交人

一般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2)逐项移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移交清册

①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责任

(1)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

①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②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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