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8年年底承包甲公司,不改变企业性质,协议约定李某每年向甲公司缴纳400万元承包费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李某无其他的所得)。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2019年该公司有关所得税资料和员工王某的收支情况如下:
(1)甲公司会计利润667.5万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从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40万元。
(2)甲公司计算会计利润时扣除了营业外支出300万元,系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3)甲公司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可以弥补。
(4)员工王某每月工资18 000元,每月符合规定的专项扣除2 800元、专项附加扣除1 500元;
另外王某2019年2月从其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5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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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40万元。
(3)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300万元。
合计应调增金额=-10-40+300=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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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承包甲公司当年取得的经营所得=(667.5-216.88-400)×10 000=506 200(元)。
(2)李某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6 200-60 000=446 200(元),适用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 500元,
2019年李某承包甲公司的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6 200×30%-40 500=93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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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 000-5 000-2 800-1 500=8 700(元),
1月被甲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8 700×3%=261(元)。
(2)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 000×2-5 000×2-2 800×2-1 500×2=17 400(元),
2月被甲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7 400×3%-261=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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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被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8 000×12-5 000×12-2 800×12-1 500×12)×10%-2 520=7 920(元)。
(2)王某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8 000×12+35 000×(1-20%)-5 000×12-2 800×12-1 500×12=132 40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2 400×10%-2 520=10 720(元)。
(3)王某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
=7 920+6 400-10 720=3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