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因企业搬迁将原厂房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该厂房于2004年3月购进,会计账簿记载的该厂房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为1 600万元,账面净值320万元。搬迁过程中该厂房购进发票丢失,该厂提供的当年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记载契税的计税金额为1 560万元,缴纳契税46.8万元。
(2)转让厂房取得含税收入3 100万元。该机械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转让厂房时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为3 800万元,该厂房4成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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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增值税=(3 100-1 560)/(1+5%)×5%=73.33(万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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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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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3 800×40%=1 52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 520+7.33=1 527.33(万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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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3 100-73.33-1 527.33=1 499.34(万元)
增值率=1 499.34/1 527.33×100%=98.17%,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499.34×40%-1 527.33×5%=523.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