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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涉税职务犯罪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09 1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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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职务犯罪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涉税职务犯罪

涉税职务犯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主体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提示】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主体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如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本罪

客体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主体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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