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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_破产程序的启动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08 17:12:46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是艰辛的,同学们一定要坚持不懈,如果你觉得现在走的辛苦,那就证明你在走上坡路。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方法技巧,抓住重点和难点。破产程序的启动是经济法的重点,为了能够让同学们更好的学习此部分,为此考呀呀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CPA经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开始学习吧。

【重要知识点】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适用

情形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的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情形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说明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能成立。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破产申请

1、申请人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债务人

一般债权人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

×

破产企业的职工

×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人提交资料

应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提出的

还要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的

还要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破产申请效力

类别

内容

个别清偿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保全措施、执行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有权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这些合同。

1、决定继续履行

①因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决定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决定解除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包括违约金)申报债权。

3、不得解除

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②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21年调整)。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中止审理。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开始的→不予受理。

【理解诀窍】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但如果其交付给了债务人,且债务人老老实实上交给管理人了,债权人没有受到损失,那债务人的债务人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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