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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CPA《经济法》知识点_反垄断法调查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17 1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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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调查
【所属章节】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反垄断法调查

反垄断法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不包括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经营者承诺
(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2)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恢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4.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情形
(1)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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