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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_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9-05 14:58:10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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