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_拾得遗失物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27 18:20:47
【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所有权
【内容导航】
拾得遗失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的,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除了须满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一个特别要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