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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不动产登记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22 13:57:17
【知识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内容导航】
1.首次登记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
1.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一经完成,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第三人因此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善意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维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申请人一旦胜诉,即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为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登记机构可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更正登记。若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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