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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整理:证券的发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1-05 14:23:25
一、证券的发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新《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应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证券承销制度1.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新《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
(2)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提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4)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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