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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_专利申请人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07 14:41:29

没有激流就称不上勇进,没有山峰则谈不上攀登。2021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今天考呀呀会计网校老师来给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想要取得好成绩,现在就好好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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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其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如果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
(1)界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专利申请权
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2021年新增)。
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继受取得申请权
(1)通过继承的方式:如果拥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死亡的,其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2)通过合同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继受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提示】根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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