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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知识_抵押的效力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01 16: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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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押的效力

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孳息(2018年简答题)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例如鸡蛋)或者法定孳息(例如租金),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与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提示】关于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可以出租(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抵押物的出租);
(2)如果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因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以动产抵押而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不影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3.转让抵押财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提示】除另有约定外,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带押转”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涤除转”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6.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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