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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定金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25 16: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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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定金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

1.定金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1)交付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020年简答题、2014年简答题)
(2)20%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的效力
(1)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不履行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能否并用
(1)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020年简答题)
(2)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2013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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