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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知识_要约收购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8-29 16:57:43

【知识点】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全面要约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

部分要约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

【提示】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要约收购适用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3.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4.收购要约的期限(30≤要约收购期限≤60)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收购要约不得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性要约的除外。

7.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8.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9.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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