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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_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9-29 16: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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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详情见第三章)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账或相当于无账+意图少纳税)

(二)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前述免税收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

5.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6.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等;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3.计税公式

(1)按应税收入(而非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注意】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个人出资而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规定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①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②将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处理规定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解释】①A公司持有限售股,在解禁前,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B(受让方),但是无法办理股权登记,限售股仍登记在A公司的名下。从法律上讲,股票的转让已经生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协议转让")

②在解禁后,A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但是实际上属于B的股票,又转让给了C,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实际减持")

③由于上一步所减持的股票,实质上属于B,所以A要把上一步获得的对价,转付给B。("余额转付")

上述三个步骤的税务处理是:

①"协议转让"--A公司暂不缴税。

②"实际减持"--A公司交税。

③"余额转付"--B公司就已税余额部分,不再交税。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五、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办法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四)利润率的规定

情形

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

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

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经费支出的特殊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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