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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_税收优惠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9-29 16: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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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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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分清免征和减半征收的范围。

3.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③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解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2021年调整)

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规定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注意】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包括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4.能减除的相关税费: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铁路债券利息有关税收优惠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1-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北京冬奥会有关税收政策(2021年新增)

自2019年11月11日起,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增补)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监督管理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21年调整)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界定

年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300万元

≤300人

≤5000万元

【注意】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税收优惠:累进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2019.1.1-2020.12.31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

实际税负5%

2021.1.1-2022.12.31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

实际税负2.5%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1.1-2021.12.31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

实际税负10%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3.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5.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知识点回顾】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四、加计扣除优惠

(一)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

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1年新增)

【解释】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3)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项的费用之和×10%/(1-10%)。(2021年新增)

2.委托研发

受托方

实际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基数

外部机构或个人(境内)

据实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

境外机构

据实扣除

较小者: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PK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

【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一)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1.对全部制造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全部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规定(2021年调整)

【解释】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三)疫情防控设备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减计收入优惠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21年新增)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21年新增)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21年新增)

八、境内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意1】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2】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021年调整)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1-10年免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5免5减半(25%)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2免3减半

【提示】上述表格内的线宽的纳米数均含本数~

【注意】企业享受优惠自获利年度起;项目享受优惠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回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比例扣除。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所得税优惠规定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2021年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永续债是指经核准或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注意】从实质上看,永续债可能是债也可能是股。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注意】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海南自由贸易港(2021年新增)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解释】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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