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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知识点_税收立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15 17: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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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税收立法权
1.税收立法的概念 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2.税收立法的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3.核心问题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4.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5.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创制程序(4项)
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程序 提出 审议 通过 公布 
内容 一般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 有法案审判权的机关 表决方式(过半数)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举例
全国人大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2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10税+1征管)
3.效力
税收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三)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1.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公布 
内容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通常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提示】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举例
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效力
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四)税务规章
1.权限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①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下同)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不创新——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没有的内容。
③不重复——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2)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税务规章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2.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注意】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3.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解释: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5.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
(五)税务规范性文件
1.概念及特征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特征: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制定权——县以上税务机关
无权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3.制定规则
(1)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4)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文件发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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