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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知识点_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24 10: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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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

第三节 强制措施

【考点6】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1.监察机关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处理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2.监察机关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处理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四节 侦查与提起公诉

【考点1】侦查

一、侦查措施的种类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要求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3)讯问地点

已羁押

①在看守所询问室进行讯问

②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未羁押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提示1】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到案经过和传唤结束时间

【提示2】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传唤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提示3】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

【提示4】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4)讯问的要求

①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②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如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其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5)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人民检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讯问的地点

①可以在现场进行;

②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讯问是叫你去哪,你就去哪;询问是你说去哪,咱就去哪”);

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程序

证件

在现场询问,应出示工作证件;其他地点询问,应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方法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要求

①询问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②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勘验、检查

(1)见证人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2)拍照、录像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3)种类

解剖尸体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人身检查

(1)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侦查实验

必要时,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必要时,侦查实验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4.搜查

(1)搜查范围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

(2)搜查人员

①检察人员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②搜查女性,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证件

原则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例外

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提示】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4)见证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帯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1)调取

①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②调取的具体要求

(A)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

(B)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2)查封、扣押

①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的,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②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③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上述方法办理。

⑤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⑦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

⑧对于扣押的款项和物品,应当在3日以内将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将物品送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保管。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妥善保管。

(3)查询、冻结

①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②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6.鉴定

(1)侦查机关的辅助义务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使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2)鉴定意见告知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鉴定费用

①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侦查机关承担。

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7.技术侦查措施

(1)适用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②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③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不受上述案件范围的限制)。

(2)期限

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3)获取的证据

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②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③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8.通缉

通缉对象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或者已被逮捕又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发布主体

侦查机关

发布范围

各级侦查机关在本管辖内通缉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决定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手续

(1)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追捕

二、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

≤2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延长1个月(3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记忆口诀】交流集广

延长2个月(5个月)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可以延长

延长2个月(7个月)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三、侦查终结(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2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1.起诉

情形

检察机关对自己侦查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

附带民事诉讼

对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②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2.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

3.撤销案件

(1)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一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的;二是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是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审查

报请审查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10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作出审查决定

①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案件撤销后的后续工作

①告知、送达、释放

告知、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送达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

释放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②涉案财物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2】审查起诉(熟悉)

一、审查起诉

1.证据材料的审查

(1)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2)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自行鉴定,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自行鉴定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4)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2.证据材料的补充

(1)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或者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

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③犯罪嫌疑人已被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间的,检察机关应当于以配合。

④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2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自行侦查

①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侦查。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并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A)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B)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C)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3.非法证据的排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异议的处理

对于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检察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5.审查时限

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起诉

1.直接起诉

(1)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案件材料移送与调取

(1)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也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移送材料,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移送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以内补送。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2)调取。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取在调查、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三、不起诉

1.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

法定不

起诉

①没有犯罪事实

②有法定不起诉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酌定不

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2)检察机关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4)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2.决定不起诉的后果

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机关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3.不起诉的救济

(1)被害人不服

①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审查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提出申诉

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查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

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2)被不起诉人不服

①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

②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经审査,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

(3)监察机关不服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

(4)公安机关不服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30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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