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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收费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22 09:44:42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收费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收费管理工作,维护中税协和税务师行业形象,保障会员及相关人员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投诉,是针对中税协网站首页“收费信息公示专栏”的收费内容,具体包括:

(一)未按“收费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会费、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业务培训费等标准收费的;

(二)对中税协按规定组织的自愿参与的不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存在强制入会并收费的。

举报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举报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举报投诉的;

(三)超出中税协职责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举报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举报投诉人可通过“收费信息公示专栏”下设的“税务师行业协会乱收费举报投诉”栏目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条 中税协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举报投诉事宜。办公室收到举报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办公室应当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和职责分工报中税协领导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处理完毕且已回复的相同举报投诉事项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对已受理,且正在办理的举报投诉再次举报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举报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投诉,办公室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中税协秘书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涉及中税协收费的举报投诉。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收费的举报投诉由中税协转交各地方税协负责处理,将结果反馈中税协。

第六条 为便于反馈,举报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举报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

(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理由以及请求。

第七条 举报投诉承办部门自收到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领导审核后,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结果。

举报投诉一般处理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承办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二)沟通了解。如有必要,可与举报投诉人进行沟通,确认事实、理由,听取举报投诉人请求;

(三)提出意见。承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协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导审核。承办部门就举报内容及处理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报协会领导审核;

(五)反馈结果。承办部门将审核后的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并将材料及反馈结果报办公室备案留存。

中税协转交各地方税协负责处理的举报投诉参照上述流程办理,并将最终结果反馈中税协,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八条中税协按一般处理流程办理的举报投诉,办理期限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为10个工作日,并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中税协转交各地方税协负责处理的举报投诉参照上述时限办理。

第九条中税协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举报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属于中税协职责范围内的,由中税协限期改正;属于地方税协职责范围内的,由地方税协限期改正,将结果报中税协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中税协将按季汇总相关情况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投诉范围的,向举报投诉人作出说明。

第十条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每季汇总举报投诉情况,根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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