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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8 10:58:11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民法总则》第105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由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异议权 

①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③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内部限制 

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法定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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