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4种。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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