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汇算清缴退休员工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同时,退休人员再任职后,企业也不需要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公司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的,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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