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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30 09:23:14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扬财会〔2021〕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21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http://kj.jscz.gov.cn)。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形式

2021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在线考试的形式。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通知》(苏财会〔2021〕6号)公布的中标单位,选择培训。

三、学习内容

培训内容分公需课和专业课,学员修满规定课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专业课内容。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专业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

1、一般企业/金融类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企业会计准则及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预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政策规定等。

3、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为学员必学课程,完成后方可选择其他课程。

四、学习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自2021年8月1日始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五、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参加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60分),每课时折算为3学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次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完成在线考试。

七、其它事项

1、凡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参加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视同完成2021年继续教育,扬州市财政局统一做好抵免手续,会计人员无需到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附件: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电话咨询表(温馨提示:扬州市区号为:0514)

微信截图_20210729162518

说明: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仪征市(含原化工园区)。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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