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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_失业保险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1-31 16:44:58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1.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释一下】

题目已知条件通常会告知失业保险的总缴费率和单位缴费率,考生应当知道:个人缴费率=总费率-单位缴费率。

3.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释一下】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失业登记的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受理其申请的机构都应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基本规定

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满1年不足5年(1年≤Y<5年)

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Y≥10年)

24个月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 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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